个人沪牌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
根据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》的通知沪府发〔2016〕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(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)。
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,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变更后,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:
(一)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变更的;
(二)其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、配偶之间流转的;
(三)因单位合并、分立发生流转的。
值得注意的是:将客车额度进行直接流转的转出方,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。
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发生流转的,转入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本市户籍,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;
(二)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;
(三)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;
(四)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;
(五)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;
(六)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。
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:
(一)累积记分达到12分;
(二)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(含5次)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;
(三)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、拘留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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